安徽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海红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3民初1127号
原告:黄山海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盛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海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黄山海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海红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海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黄山海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