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石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石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西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丹阳骏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华东建材城4幢03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骏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娅
审判员 周 艳
审判员 陈 皓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