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299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1月8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70964D。
法定代表人: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胜,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云魁,男,生于1974年6月2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云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
胜、被告谭云魁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秋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