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352号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队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70964D。
法定代表人:唐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宣恩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四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