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青民申375号
再审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仁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2民终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海明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康 盼
书记员 芦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