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146号之一
原告: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市石燕桥镇桐梓园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98554318P。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9982M。
法定代表人:郭洪兵,执行董事。
原告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故原告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钱定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