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花山区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