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103号
申请人:山***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北岭路5005号办公楼四楼40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5CEU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9982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8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8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