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24民初370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998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与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2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原告***邮寄至本院的《免补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2月18日向原告送达《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至今仍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81元,减半收取计3840.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