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4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第三人:***,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