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朱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洪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璐,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能斌,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菊花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继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至二审开庭前,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批准。后缓交期限届满,本院限令**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7890元,但**未予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亚非
审判员 朱 海
审判员 刘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