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朱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洪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璐,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能斌,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菊花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继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至二审开庭前,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批准。后缓交期限届满,本院限令**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7890元,但**未予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亚非
审判员  朱 海
审判员  刘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