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24民初3183号
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05049015,住所地镇江市菊花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05660708XG,住所地江苏灌南县新安镇苏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纪长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437元,原告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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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