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1民初1638号
申请人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4269.11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4269.11元的等值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1241元,由申请人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辉文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书 记 员 杨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