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1民初163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辉文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书 记 员 杨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