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1民初1638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闽0211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现申请人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宇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4269.11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辉文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书 记 员 杨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