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终5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翟叶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方平,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春雷,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董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立斌
审判员  徐 澎
审判员  张 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