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401号
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34292。
法定代表人:钟玉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鹿苑康城**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067547254C。
法定代表人:韩亮,董事长。
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