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2民初3166号
原告:秦州区亚名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新。
经营者:王某,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
秦州区亚名灯具经营部与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秦州区亚名灯具经营部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秦州区亚名灯具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州区亚名灯具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秦州区亚名灯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王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