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付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淇,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频,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某甲,女,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系武某甲丈夫),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某乙,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系武某乙妹夫),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上诉人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建公司)、上诉人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某甲、武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统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宋某,上诉人鸿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淇,被上诉人武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被上诉人武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