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6256号
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75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频,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超英,女,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超英丈夫。
第三人:***,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亲属。
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顶账协议效力问题,本案第三人*超英、***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据此,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余50元退回原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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