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和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6340号
原告武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付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频,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淇,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永胜与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武永胜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永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永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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