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常文杰与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2民初4167号
原告:常文杰,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付继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文杰与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常文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文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文杰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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