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03执恢53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甘肃康盛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康盛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甘040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挺
审判员苟云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