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23民初3459号
原告:平凉明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兰东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MA72UNYN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22438998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凉明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凉明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明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明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已减半),由原告平凉明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