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30民初200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简,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闯,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季梁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芹,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东,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佛教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国全,任常务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亭,该学院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湖北季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季梁公司)、河南佛教学院、靳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施简、被告湖北季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东、被告靳闯、被告河南佛教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靳闯、湖北季梁公司共同连带偿还拖欠原告劳务费1484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佛教学院在拖欠应付二被告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北季梁公司承揽河南佛教学院相关项目工程,由被告靳闯具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靳闯把藏经楼修缮工程的劳务转交给原告实施,原告按期完成。经被告验收后,由双方对该工程劳务费用进行结算,被告靳闯向原告出具“藏经楼修缮工程证明”,证实尚欠原告劳务费用193400元,在2020年10月15号以前付85%,尾款15%在2020年12月底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原告4.5万元,下欠148400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靳闯、湖北季梁公司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全额支付。被告河南佛教学院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拖欠应付二被告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与被告靳闯签订的合同书一份;2、被告靳闯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靳闯辩称,1、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原告承包的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其工程款数额应当相应扣减,原告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被告靳闯返工两次,返工金额高达126000元,应当在本案中扣减。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靳闯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被告靳闯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合同书;2、初验情况及整改意见;3、解除合同通知书;4、决算总价;5、照片一张。
被告湖北季梁公司辩称,1、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湖北季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挂靠人靳闯以自己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当由挂靠人靳闯承担付款责任,与湖北季梁公司无关;2、原告承包的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款数额应当相应扣减,原告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返工2次,返工金额126000元在本案中应当扣减。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湖北季梁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被告湖北季梁公司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被告河南佛教学院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且工程款已结清。
在诉讼中,被告河南佛教学院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2、桐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3、湖北季梁公司回复一份;4、汇款单、领款单;5、靳闯出具的证明两份。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靳闯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靳闯将桐柏县河南佛教学院院内河南佛教学院所属全部房屋屋顶维修工程承包给原告***,约20000-30000㎡,甲方每月30日支付乙方当月维修工程款的85%,工程结束后所有余款结清。完工后,被告靳闯向原告***出具“藏经楼修缮工程证明”一份,证明中记载:1、藏经楼瓦面修缮1500平方,共计90000元整,额外耽误工期维修补偿36000元,藏经楼修缮合格不再额外增加费用。2、藏经楼瓦面喷油漆共计1900平方米,单价16元/平米,总价30000元。3、藏经楼及圆通殿钢管架子搭设人工费做饭2400元,工人工资32000元,补助车费3000元。4、以上金额共计193400元,在2020年10月15号以前对以上金额付***85%工程款,尾款15%工程款在2020年12月底付清。付款人靳闯身份证号4290011988********。庭审中原告***和被告靳闯均认可工程于2020年8、9月份完工,该证明系工程完工后被告靳闯向原告***出具,证明出具后被告靳闯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00元,下余工程款未付。
本案涉及的河南佛教学院房屋屋顶修缮工程系被告靳闯以湖北季梁公司名义承包,后被告靳闯又将藏经楼修缮工程转包给原告***,被告河南佛教学院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湖北季梁公司,双方合同关系已解除。
本院认为,被告靳闯将藏经楼屋顶修缮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又向原告出具工程证明,对工程价款及付款时间予以明确约定,被告靳闯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根据被告靳闯向原告***出具的工程证明记载,被告靳闯应付原告***的劳务费总额为193400元,扣除已付的45000元,下余应支付148400元。因该工程系被告靳闯分包给原告***,被告湖北季梁公司与原告***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故上述款项应由被告靳闯向原告***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河南佛教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河南佛教学院已将工程款全部付清,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靳闯辩称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应当扣减相应工程款,被告靳闯如有证据证实,可另行主张。由于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484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湖北季梁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佛教学院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4元,由被告靳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孝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明启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