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向阳港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1555号
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大洋时代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高吉祥。
委托代理人:***、都文卿,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向阳港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关林村关林街村委巷**楼**v>
被告:韩永干,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向阳港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韩永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向阳港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韩永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保全费339元,由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常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