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29号
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大洋时代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高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文卿,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向阳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关林村关林街村委巷**楼**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向阳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进行审理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