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4892号
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大洋时代国际第一幢1单元119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文卿,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向阳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关林村关林街村委巷4号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向阳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3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华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