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鹰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25107号
原告: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鹰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鹰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南京东鹰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2019)苏0116民初3896号《应诉通知书》,就案外人胜某系统集成(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鹰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中通服咨询审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间的《施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受理。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为就北京电信兆维IDC节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服务费用,该争议实际为南京东鹰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胜某系统集成(南京)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因此本案需以(2019)苏0116民初3896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郝晓鹃
人民陪审员浦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心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