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7649号 原告: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波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11月29日,原告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3元,减半收取计6,466.5元,由原告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