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辖终1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4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约定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盐城盐都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依法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管辖约定可以理解为依法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审判员*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