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386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江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73995061B。
被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