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1026号之一
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江正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7399506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计2698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668元,由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3日支付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田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