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1民初38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建筑工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凯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望城村万友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7845506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江正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7399506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生,劳务承包商,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诉***、贵州凯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