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386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73995061B。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