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1026号之二
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江正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7399506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0000元的财产。2020年5月13日,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田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