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东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东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2民初1207号
原告:铜川市东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雨智,男,1948年6月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生,男,1957年9月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铜川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孟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善,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川市东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海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