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6542号
上诉人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敏的起诉。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为120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2元由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为1202元,由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斌斌
法官助理张明武 书记员刁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