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嘉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与启郡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311民初5257号
原告**与被告启郡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郡公司)、第三人合肥嘉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朦朦、被告启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重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在案涉工地受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不持异议。原告**虽然要求确认与被告启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其与被告启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被告启郡公司提供的项目管理表和考勤汇总表原告**均不持异议,该两份证据上均显示分包商名称为第三人嘉飞公司。经过本院调查亦得知,被告启郡公司并未承包地铁1号线相关工程。原告**主张其在地铁1号线施工过程中受伤,但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启郡公司承建了地铁1号线的相关工程,因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启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劳动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该劳动合同书为复印件,被告启郡公司应当提供原件予以核实。且该复印件未加盖第三人嘉飞公司的公章,无法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同时,该份合同中原告**的签字并非原告**本人所签,原告**从未与第三人嘉飞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证据1中的工商登记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中的项目管理表真实性无异议,该表格能证明原告**在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该表格是由原告**亲自填写,原告**在该工地上任队长职务。该表格上显示第三人嘉飞公司的名字,但是被告启郡公司的梁渊和严冰让其填写的该表格。证据2中的考勤表系原告**所做的考勤表,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启郡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上工作。证据3的工伤登记保险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启郡公司的证明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工作的工地是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徐州市城市轨道线一期工程,该工程是被告启郡公司所承包,工伤保险登记证明能证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购买了工程保险。因此原告**受伤的工作地点是真实的,且受雇于被告启郡公司,被告启郡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据4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如该合同为真实的,应在第三人嘉飞公司手中,而不是被告启郡公司手中,被告启郡公司是无法拿到该合同的。证据5的参保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被告启郡公司的证明目的,庭前原告**在徐州市泉山区工伤科申请工伤过程中,已经得知该工伤保险,该证明可以证明原告**是在轨道交通一号线工作,其受伤的地点与原告**诉状中的地点是一致的。 第三人嘉飞公司未到庭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曾前往徐州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指挥部了解相关情况,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哈江接受了本院的询问,哈江陈述,地铁1号线人民广场站至路窝站的综合监控工程分包给了第三人嘉飞公司,被告启郡公司在地铁1号线中没有承包任何项目;其知道原告**在案涉项目从事综合监控类工作,但原告**受伤的事情是第三人嘉飞公司上报给其的,大概是原告**受伤一月之后上报给其的,原告**受伤时,其不在现场;实际工作中,严冰和梁渊其都认识,平时的工作一般是和梁渊进行对接,至于严冰在工地干什么,其不清楚,严冰和梁渊的关系其也不清楚。 原告**曾向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泉劳人仲不案字〔2020〕第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20年9月16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被告启郡公司则以辩称理由予以反驳,经调解无效。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嘉飞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第三人嘉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不记得是严冰还是梁渊了,其朋友之前给他们俩介绍过其,所以他们后来找到其,让其到工地上工作,其平时的工作有些向项目经理吴总汇报,有些向老板严冰和梁渊汇报。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群 人民陪审员  裴维勇 人民陪审员  张 剑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