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飞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万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万春,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龙游飞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莲湖家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万春、龙游飞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春、龙游飞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