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执2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9号水晶苑小区A号商住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0069013。
法定代表人:董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2022)皖13民终8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1208××××5007账户内130万元的存款予以续冻结。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1208××××5007账户内的存款1024300元;
二、原冻结金额1300000元,在扣划后1024300元后剩余冻结金额275700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