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保229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9号水晶苑园小区A号商住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0069013(1-1)。

法定代表人:董旭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孙召侠自愿用其名下建河新村(安置小区)10#楼0604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851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孙召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北,汇源大道以东建河新村(安置小区)10#楼0604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851号),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永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