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保22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9号水晶苑园小区A号商住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0069013(1-1)。

法定代表人:董旭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对担保人孙召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北,汇源大道以东建河新村(安置小区)10#楼0604室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孙召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北,汇源大道以东建河新村(安置小区)10#楼0604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851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丽丛

书 记 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