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100号
申请人:营利,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9号水晶园小区A号商住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旭辉。
申请人营利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营利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