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动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3
*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被告******动迁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动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