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再2号
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审原告:徐有,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
原审被告:韩冰,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供电局职员,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审被告:白城市众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丽,系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果树场。
法定代表人:赵立山,系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丽,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徐有诉原审被告韩冰、白城市众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区果树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吉08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执行中,白城市洮北区公路建设办公室委托白城长营集团祥通实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白城市洮北区村屯场地硬化一事一议项目进行检测,2020年11月9日,白城长营集团祥通实验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白城市洮北区村屯场地硬化一事一议项目检测情况汇总》,检测结果:洮北区果树场01标段宽度4.5米道路3.196公里、4米宽道路1公里、7米宽0.2265公里、5米宽道路1.144公里,合计里程5.5665公里,根据取芯结果判定,评定为不合格。白城市众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申诉,白城市洮北区果树场于2020年11月30日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案涉工程项目检测不合格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吉0802民监15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由付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明华、张丽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徐有、原审被告白城市众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丽、原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果树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韩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徐有、案外人王某与原审被告白城市众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区果树场已于2022年1月11日签定《工程款还款协议》,双方无争议。原审原告**、徐有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徐有起诉原审被告韩冰、白城市众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区果树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因该工程未验收,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基本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吉08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徐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6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付 强
人民陪审员 孙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