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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3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谢文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1978年4月19日生,土族,住大通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德县藏巴拉雪域文化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德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日生,藏族,住贵德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德县藏巴拉雪域文化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据以执行的(2020)青2523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执行费1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案款1200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德县藏巴拉雪域文化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91533.3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3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军
审判员刘传
审判员代楠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才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