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同德县新区同贵路。
诉讼代理人:孔顺财。
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521579928317F,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上塔迈俄堡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12月15日生,藏族,住海南州共和县。
被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500757436383F,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文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并从被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中扣划了107129元整,该案款已转入申请人青海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剩余的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2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哇赛加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拉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