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245号
原告:北京国信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燕平家园14号楼2层14-5。
法定代表人:杜宝兴,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礼明,杨自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基城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0号龙海方舟4座4单元1002号。
负责人:孙涛。
被告:宏基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A座2505室。
负责人:孙涛。
原告北京国信亿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宏基城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宏基城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信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信亿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计3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