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国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国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边境合作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哲,吉林省国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国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和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和劳人仲案字[2021]第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0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商业保险等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国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02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裴常真
执行员  邓家伟
执行员  金虎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庆宇